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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1号)


各银监局(西藏、青海、宁夏、宁波、厦门银监局除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运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明确资产公司和属地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就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资产公司总公司向银监会报送内容及频率。
  1.基本情况。按季度报送公司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公司、部门、办事处、全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变动等事项。按年度报送公司在岗总人数以及总公司和办事处各自的在岗人数。
  2.业务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政策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中再贷款、债券及其他融资的还本付息情况。
  按季度报送公司《政策性债转股情况统计表》(含军工及有色金属债转股情况)。
  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66号)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外,按季度报送商业化收购、委托资产处置、追加投资、托管清算、资本金和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分析报告。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重大业务事项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重大资产项目的收购、处置情况,委托资产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委托代理及单笔业务收入在人民币等值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中间业务明细情况,以及出资金额在人民币等值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明细情况等。
  3.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情况。按季度报送全资、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全资、控股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产公司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占比,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总额、利润及本季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等。按季度报送参股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资产公司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占比等基本情况。
  4.其他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内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风险监测分析评估情况。按季度报送内、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案件、违规违纪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清分后的商业化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余额或发生额相对于前期发生重大变化的会计科目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按半年度、年度报送资产公司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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