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6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2月,某银行基层支行发生了一起与之合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伪造企业材料和个人资料及购房资料,涉嫌诈骗银行巨额贷款的案件,现就有关案件特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案件发生在银行基层机构,且有不法分子与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相互勾结,致使伪造的材料和资料蒙混过关。
(二)担保机构未在该银行的备选库中,尤其是该银行未对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设立备选库,未对其资质作出规范。
(三)涉嫌被骗贷款每笔金额都接近案发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但未突破。
(四)银行对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未按规定与借款人面谈、面签,亦未适时回访借款人。
(五)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存在明显瑕疵,如购房按揭贷款阶段担保所提供的契税证明不是房地产买卖专用文书等。
二、监管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
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筛选拟合作的担保机构,对二手房按揭贷款等非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应有针对性的资质认定标准,并设立拟合作担保机构的备选库。在办理业务选择担保机构时不得超出备选名单。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应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和独立审核审慎授信的原则。贷前调查要确认借款人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贷时审查要确认手续完备、合法、有效,贷后检查要确认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