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迁址但原址不保留营业。二类支行拟迁址后原址不再保留营业,并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指标用于填补同城区、县城或乡镇内的金融服务空白和薄弱区域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将迁址和新设代理营业机构事项分别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分别依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逐项作出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关于按照“名行实所”方式调整。二类支行拟按照“名行实所”方式调整,依法不列入行政许可。由银监会指导和督促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公司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临时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并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各银监局应指导和督促辖内邮储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参照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邮政企业各级管理机构层层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由邮政企业受托经营,承担相应风险和管理责任。
(五)关于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二类支行拟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分批集中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依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查验收后,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并换发金融许可证。
四、具体实施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邮储银行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二类支行改革,积极做好内部沟通解释和正面宣传工作,主动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银监局应认真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监督、指导和推动工作,积极做好辖内二类支行改革各项监管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银监局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内邮储银行二类支行实际情况,从可持续发展、服务“三农”、风险控制、人员配备、迁址选点、安全措施等方面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辖内二类支行改革涉及的各准入事项,不追求速度,做到成熟一项审批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