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迁址的方式。即通过迁址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二类支行迁出变更为一类支行(即邮储银行自营网点),营业原址符合监管条件的,经批准可同步增设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二类支行迁址和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不得与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直接竞争,不得冲击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应避免“新设即撤”。二类支行迁入新址营业需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关于支行开业的条件和要求(拨付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除外)。
2.严格控制迁址总量和比例。邮储银行应对全国二类支行迁址实施总量控制。未来3到5年内,全国二类支行迁址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迁址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向县城、城乡结合部、郊区和农村地区迁址的数量不得低于辖内迁址总数的60%。
3.允许适当就近和向下迁址。邮储银行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将县城和乡镇的现有二类支行通过迁址在当地县域内调整为一类支行。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满足迁址规划和布局要求的,可按照“向下迁址”的原则,允许城市二类支行向辖内城乡结合部、郊区、县城和农村地区迁址。二类支行不得由县域向城市迁址。
4.需要优先迁址的情形。二类支行迁址应优先解决好下列四种情形:一是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县域(城区)内,目前尚未设置县支行或尚无一类支行的;二是目前县支行仍为二类支行的;三是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和对公业务的二类支行;四是营业场所严重制约支农业务发展的。
5.对原址营业的处理。二类支行迁址后,可根据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在营业原址申请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并承继原二类支行的储蓄存款余额和营业人员。营业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应符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纳入邮储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之内。原址不再保留营业的,在确保当地金融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指标用于填补同城区或同县域内的金融服务空白和薄弱区域。二类支行迁址前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公业务的,该业务应划转至迁址后的一类支行。
(二)“名行实所”的方式。即对外保持二类支行机构名称和储蓄所的服务功能不变,对内比照代理营业机构,参照
《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管,继续由邮政企业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