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46号 2006年9月20日)
四川银监局:
你局《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请示》(川银监发〔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组织的准入管理
由于小额贷款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和其他机构(如非政府组织)。国际上,如果一个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小额贷款业务,则该机构可以定义为小额贷款机构(或小额贷款组织)。如果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金融机构,如大银行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子公司开展小额贷款,该机构亦称小额贷款机构。因此,一家小额贷款组织是否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小额贷款组织银监会的意见是:(一)对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组织不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不需要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 (二)对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组织建议采用对公司法人或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关于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
对于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对于银行业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组织或经批准设立发放小额贷款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二)对于互助型的小额贷款组织,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其服务对象应仅限于自愿的互助成员。(三)对于由非政府组织等出资开办的小额贷款组织,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且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四)如果小额贷款组织未经批准而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须依法严厉打击。
目前,对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组织银监会不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