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344号 2005年11月28日)
江西银监局:
你局《关于市级联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请示》(赣银监字〔2005〕6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银发〔1999〕210号),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依照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的债权债务只涉及社员社的,清算组可以不在报纸上对外公告,否则应按照规定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