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10〕318号 2010年10月20日)
大连银监局: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适用范围的请示》(大银监发〔2010〕1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有关精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部分历史公共积累是国家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扶持其发展的政策形成的,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部分经营风险。为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农村信用社改制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形成的公共积累应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弥补亏损,提取呆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