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案件信息报送、审核的渠道和方式
根据银监会案件统计工作要求,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自2007年4月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案件信息数据(即S51表)报送、审核渠道和方式如下:
(一)县级联社数据报送要求。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按规定的格式,随时向银监分局填报个案信息,抄送县监管办,并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严格依据个案信息汇总填报《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数据,并通过“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银监分局报告,不得发生错误和遗漏。
为确保案件初始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县级联社报送任何案件信息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一个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做到案件信息数据“一口出”。县级联社要将负责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部门、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报告银监分局,并报银监局备案。
(二)银监分局督促、审核和报送案件信息要求。各银监分局要督促县级联社及时报送个案信息和《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 ,落实案件信息管理、审核人员的责任。“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主监管员审核、报送《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时,必须与银监分局案件管理员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案件信息统计表》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对案件管理员发现的数据差异,主监管员要督促县级联社认真查找、重新上报。案件管理员对案件信息准确性负责。
(三)省级联社督促案件信息报送要求。省级联社(含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督促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案件信息管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案件信息,并将案件统计列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逐级考核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依据。
(四)银监局汇总、审核案件信息要求。银监局要统一协调案件统计工作,督促银监分局及时报送各类案件信息,指导银监分局案件统计工作。由于部分银监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银监局主监管员要协调现场检查、统计信息等部门,做好本辖区《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汇总、核对工作。银监局案件信息管理员要督促银监分局及时录入案件信息,配合主监管员核实案件信息数据,对案件信息汇总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五个银监局直接接收、审核辖内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个案信息和《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 . 《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要与市级联社或省级联社办事处核对无误之后,直接报银监会;个案信息报送方面,由五个银监局合作金融监管部门,按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银监办发〔2006〕318号)要求汇总后,由省级银监局全辖汇总报银监会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