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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8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案件信息管理,维护案件信息披露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案件统计工作的认识
  在今年前两个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中,部分单位案件信息频频发生错误,仅今年2月份,“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案件信息统计表》 (S51)中,就有20个省(区、市)数据发生错误,严重影响了全国数据汇总,也影响了对案件形势的正确判断。造成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案件信息多个部门填报,造成数据报送口径不一;有的单位部门间相互推诿,迟报问题突出;有的单位工作人员素质较差,工作态度不认真,填报数据随意性大等。
  案件信息既是正确判断案件形势、防范和查处案件的重要前提,也是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必要依据。各级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信息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案件专项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案件信息。各银监局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案件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做好案件统计,并明确各部门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研究案件形势,关注案件信息变化规律,合理设置、配备案件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监管要求做好案件信息管理工作。各级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填报、汇总和审核案件信息数据人员认真学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16号)等文件,熟悉案件识别、分类等统计要求,掌握案件统计信息化技能,提高案件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业务技能和工作积极性,为做好案件统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今后,各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更换案件统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以老带新,做好知识传递,确保案件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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