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3.第2项。对“两高一资”产业、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贷款余额比较大,占资产净额比较高的,即使目前尚未出现重大问题,评分不宜高于3分;如已存在风险,本项不得分。
  4.第3项。考虑到资产质量状况与信贷管理水平有很强的相关性,如果城商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该项得分应相应较低。如不良贷款比例高于同期全国城商行平均值,本项得分不应高于6分。
  5.第4项。从整体上看,城商行在贷款分类中普遍存在问题。如果本年度未对城商行贷款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未从其他渠道获取该行的贷款分类偏离情况,监管人员在对本项评分时应审慎。
  (三)管理状况(M)
  1.基本原则
  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当前城商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状况总体上还有一定差距。监管人员在定性因素评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避免给出与其管理实际水平不符的过高得分。但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城商行的经营地域限于当地,业务范围比较单一,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与复杂程度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较为简单。在进行监管评级时,监管人员应按照匹配性原则,根据城商行业务品种、经营范围及其相应承担的风险,合理评估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2.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1)第1项。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对资产规模低于500亿元或实收资本低于10亿元的城商行,可暂不要求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可不要求设立部分专门委员会(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外)和专门的董(监)事会办公室。
  (2)第4项。对不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的城商行,监管人员可将(1) (2) (4)项的得分并入到第(3)项。即第(1) (2) (4)的分值为0分,第(3)项的分值为10分,监管人员根据城商行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分。
  3.内部控制状况
  (1)第1 (1)项。监管人员应对照城商行当年有关会议纪要及议案、决议情况,参照《内部指引》逐条审核董事会是否完成应做的工作。如有任何一条未能做到,得分不宜超过2分。
  (2)第1 (2)项。监管人员应仔细分析城商行的部门、岗位职责分工,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如该行未能正式下发部门、岗位的职责说明书,本项得分不宜超过1分。
  (3)第1 (4)项。城商行当年因员工道德风险发生重大案件(百万元以上)或发生案件超过1件的,本项不得分。
  (4)第2 (1)项。监管人员应逐项核对城商行是否对《内控指引》中所列出的各项风险建立了有关制度,并进行了持续、有效的管理。如任一项未能纳入管理,本项得分不宜高于2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