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慎性原则。对通过资产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城商行,处置金额或占比较大的,监管人员应对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进行分析,如剥离后的不良资产仍属城商行的或有负债,或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或盈利能力造成潜在风险的,应适当下调相应分数。此外,对于城商行无法提供信息或是监管人员不掌握情况的项目,要倾向于给较低的分数。
(五)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定量指标的得分应与定性因素相匹配。定量指标得分低的银行不应在定性方面获得较高分数;对定量指标较好的,则应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不良贷款余额或比例的下降,应分析是由于资产置换还是信贷管理水平提高所致,从而给出恰当评分。监管人员应以全国城商行有关定量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及格线。对定量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城商行,监管人员对相应定性因素打分时,原则上不超过该项分值的60%。如果定性因素打分明显超过定量指标水平,监管人员应详细说明原因。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数据将由“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下称“系统”)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系统”自动做出定量指标得分。同时,监管人员应手工计算定量指标与“系统”生成的分值比较,并将计算过程写入《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表》(见附表2)的评分说明中。
(一)资产质量状况(A) 。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等需要参考行业平均值,“系统”将自动进行生成、比较并提供评级得分。
(二)盈利状况(E)。“系统”提供的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指标未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需手工重新计算。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文件的要求,计算时只扣除贷款专项准备金缺口,可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的充足情况。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缺口的计算请参照该文附件《基础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编号21“调整资产利润率”中列明的计算公式。
(三)流动性状况(L) 。考虑到城商行信息系统建设整体水平还不高,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暂不要求城商行报送《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G21表)。因此,监管人员无法获取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指标。无法报送G21表意味着城商行流动性管理能力与先进银行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指标两项得分计为0分。如果部分城商行认为其信息系统和管理水平具备报送该项报表的能力,可以按照G21表要求的内容和频率向当地监管(分)局手工报送。监管人员审核无误后,可根据G21表计算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指标,并将其得分计入监管评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