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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27号 2006年4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6〕1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能查询、冻结个人或单位存款,无权扣划。因此,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不能作为金融机构协助扣划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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