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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概况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计划。
  (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四)合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本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重要决议。
  (三)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五)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下列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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