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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应当从定性、定量方面作出依据充分的分析判断;应当全面考察项目情况,评估拟设定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标的的价值和可实现性;应当严格评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认真核查各类财务报表、产品库存和业务合同,查清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应当严格审查担保项目所融资资金的用途,确保通过担保融资的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改善民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束时,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制作项目评审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因素、评审结论以及拟设立反担保措施在内的担保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切实核查所提交的全部项目资料,重点把握项目风险因素和保障措施。必要时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当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项目签约承保应当明确各类合同生效条件和签订程序;遵循先落实保障措施后签约承保的原则,依法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核实债权人、债务人的签约资格和权限,加强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保后现场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理调控项目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当代偿率出现大幅度上升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暂时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融资性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追偿。追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追偿小组应当由原经办人员、法律、风险管理、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时限的代偿损失不得核销。代偿收入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政府重点支持的、成熟的、额度较小的担保项目,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评审,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项目评审、审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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