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综合评级为三级的信用社,通常认为是比较满意的机构,这类信用社不需要监管部门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只需对其经营管理上存在的弱点给予适当的监管关注,督促其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解决存在的弱点。
  综合评级为四A、四B级的信用社,通常被认为是低于满意程度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弱点,对这类信用社应在给予足够监管关注的同时,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的治理性措施,克服经营弱点,积极降低风险。
  综合评级为五A、五B级的信用社,监管机构应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的同时,提高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必要时应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综合评级为六A、六B、六C级的信用社,则被认为是问题严重的机构,监管机构应逐家监管。综合评级为六A级的信用社,应采取扶持性和限制性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其高风险行为,监管机构要定期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以改善信用社的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综合评级为六B级的信用社,监管机构应要求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详细计划,并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力求改善经营状况。也可责成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派驻管理和给予适当的救助,必要时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综合评级为六C级的信用社,银监局要会同当地分局和省级联社逐一分析各机构的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救助和综合整治措施,并及时向省级政府汇报。对共同研究认为救助无望或无救助必要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实施市场退出。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为更加有效的运用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及银监局负责以适当方式向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披露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
  为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直接监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信用社理事会通报被评级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向被评级信用社披露各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监管机构也不可以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负面评价,对信用社造成不利影响。为确保信用社内部的保密工作,直接监管机构在向被评级信用社通报评级结果的书面文件中应做诸如“本评级结果系我局依法对你社实施监管评级后形成的,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未经我局书面同意,你社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披露本评级结果及相关内容”等内容的保密提示,信用社理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其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披露,更不可以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定量指标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