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各单项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资本充足状况(C) 、资产质量状况(A) 、管理状况(M) 、盈利状况(E) 、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5%、10%。
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三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该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四A级。
加权汇总后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75分(含75分)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60分)至75分为三级;53分(含53分)至60分为四A级;45分(含45分)至53分为四B级;37分(含37分)至45分为五A级;30分(含30分)至37分为五B级;20分(含20分)至30分为六A级;10分(含10分)至20分为六B级;10分以下为六C级。
七、其他因素(Others)
(一)市场风险状况;
(二)信用社经营的外部环境;
(三)前十名法人和自然人持股社员情况;
(四)信用社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五)信用社及其关系人受到行政处罚、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六)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的报道。
其他因素是指对信用社运行及风险变化可能产生重大积极与消极影响的其他事项。监管评级人员可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 、 "-”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特别是市场风险,在未纳入评级要素之前,监管评级人员可以从定量(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定性(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及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两个方面做出评价。
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