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当建议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或处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监事任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发表独立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独立开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权、调查权和相关经费。
第三十一条 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由监事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职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拟订经营计划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层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