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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岗位及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岗位及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33号)


各银监局:
  根据银监会统一部署,自2007年1月1日起,新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将全面施行。为进一步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规范运作,提高监管有效性,现就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应高度重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认真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有关规定,明确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进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后的流程和岗位职责组织实施。
  二、各银监局应按照《指引》有关要求,确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等各岗位人员。法人机构所在地原则要求1家公司设1名专职的主监管员。主监管员必须由有一定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协调能力的监管骨干担任。
  三、各银监局应结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点,积极组织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员认真学习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指引》的有关内容,加强监管培训工作,确保各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并熟练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保障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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