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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认定和取缔有关事宜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认定和取缔有关事宜的批复
(银监复〔2006〕74号 2006年4月5日)


上海银监局:
  你局《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认定和取缔有关事宜的请示》(沪银监发〔200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公司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认定,应对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行为和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既要定性,又要定量。具体工作可由你局与公安部门协商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实行属地监管,授权各银监局对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的具体程序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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