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品牌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8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品牌银行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联社银行卡统一品牌冠名时,应同时在卡的正面标注统一品牌名称“XX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卡”和发卡主体名称,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X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XX农村商业银行”或“XX农村合作银行”等,在卡的背面标注“本卡所有权属于发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字样。
二、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领卡申请、用卡手册等相关格式合同材料应明确披露银行卡统一品牌为省联社接受辖内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委托申请注册的统一品牌,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