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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8〕49号 2008年4月14日)


江苏银监局:
  《江苏银监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银监发〔2008〕28号)收悉。
  现对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资格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1〕53号)等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在2004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具备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资格,用于购买从事客运经营的客车汽车贷款属于汽车消费贷款,适用《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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