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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业务管理办法;2.业务操作规程;3.会计核算办法;4.内部安全管理制度;5.风险防范措施;6.银行卡(借记卡)技术标准。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管部)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省联社应先将有关材料提交银监局,经银监局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省联社变更银行卡(借记卡)名称、修改章程,也应按照上述程序报银监会审查决定。
  (二)地、市、县联社发卡,应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银行卡的文件、材料报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地、市、县联社取得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资格后,向省联社提出使用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申请,省联社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六、其他要求
  (一)地、市、县联社将发卡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管理、技术外包委托给省联社,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省联社负责设计银行卡(借记卡)、采用技术标准和制作空白卡;统一向银联申请银行卡(借记卡)BIN号中每个地、市、县联社的发卡行识别代码,各地、市、县联社以发卡行标识代码进入省联社区域性清算网络和全国清算网络。地、市、县联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银行卡(借记卡)的收益全部归地、市、县联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地、市、县联社承担;银行卡(借记卡)基本信息格式的录入由地、市、县联社负责。省联社开发、建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信息系统及系统维护费用,由外包委托的地、市、县联社分担。
  (二)已经批准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江苏、浙江、贵州、重庆、湖南省(市)联社,由于不具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银行卡业务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的条件,为避免法律风险,要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地、市、县联社作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落实外包委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后的相关协议要于2006年底前报银监会备案。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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