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30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准入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应本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以地、市、县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发卡主体,省联社可接受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统一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与银联进行入网谈判等。
二、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的条件
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就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
(二)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已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借记卡)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地、市、县联社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
(三)在省联社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下,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已建立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市场预测并附辖内各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及技术、管理、服务协议和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包括发卡主体、风险责任、法律责任、开发建设网络信息系统费用等)。
(二)银行卡(借记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