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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充分体现业务发展与风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既要注重业务发展目标,也要重视质量目标、风险控制目标、内部管理目标,在风险可控、成本下降、资本充足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以绩取酬,使高管(员工)的报酬与经营成果好坏、个人贡献多少、岗位职责大小、工作质量高低、业务水平升降等紧密联系起来。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又要兼顾公平,防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分配不公,影响内部稳定与和谐。
  (四)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围绕监管达标与持续发展规划,将高管(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目标挂钩,要切实克服短期行为。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四项指标,其中:经营效益指标应包括人均经营利润、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等;业务发展指标应包括存款、各项贷款、支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人均中间业务量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集中度、流动性比例和拨备充足率等(计算口径以银监会规定为准);内部管理指标主要考核防范各类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情况。各法人机构应加大风险控制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其权重原则上不低于业绩考核指标的30%。
  (二)完善业务专项考核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存款、营销贷款、发行信用卡、创新业务等业务专项考核机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发展速度和增长方式,不得将存贷款增长和账面盈利(未计提拨备)等单项指标,直接与高管(员工)收入挂钩,不得采取“以收定贷”(即以收入目标倒推贷款投放规模)、少提拨备和高估利润等不计风险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标;不得以“突击增存”等不计资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长目标。业务考核要彻底摒弃将组织或营销数量作为唯一标准的做法,要将数量与产生的效益、潜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综合起来进行考核,避免考核机制缺陷诱发道德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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