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处置已承接票据。村镇银行承接主发起行大量票据,使信贷资金偏离支农方向,弱化了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效果,同时也潜在较大信用风险,易引发操作风险。村镇银行应于2010年6月末以前处置已承接的主发起行票据,原则上不得承接新的票据,使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的监管,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作用,加强监测与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四、严禁向限控行业发放贷款。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准确把握产业变化趋势,制定科学的信贷政策,严格控制对六大高耗能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村镇银行进入主要商业银行已经压缩或退出的限控行业,避免信用风险向村镇银行转移。已经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建立应对预案,限期压缩清收。对短期压缩清收困难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降低资产损失风险。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部分村镇银行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标准,降低了资产组合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请各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镇银行贷款集中度风险监测和预警,引导村镇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审慎经营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要求村镇银行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高度关注风险集中度管理,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防止风险集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村镇银行稳健发展。
六、严防关联授信风险。各村镇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联方的授信,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得违反贷款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和放松贷后管理。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村镇银行关联交易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和掌握村镇银行关联授信情况,建立对大额授信的报备制度,促使村镇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村镇银行引进优质股东,要求法人股东事先作出书面承诺,不谋求从村镇银行获取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村镇银行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股东,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权力或者责令其转让股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