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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9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最近一段时期,银监会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少数机构存在迟报、瞒报案件信息问题,影响了案件防控治理和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及时报送案件信息。各银监局及其辖内各分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银监办发〔2005〕54号、银监办发〔2006〕318号、银监办发〔2007〕83号、银监办发〔2009〕17号、330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案必报、发案快报的原则即发即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应立即向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报告,银监局和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接到报告后,根据案件情况,对符合重大突发事件规定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上报银监会;其他案件,经核实并提出查处、监管意见后,在48小时内报送银监会,并及时续报案件详情和进展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或瞒报。
  二、严控案件信息报送范围。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案件信息不当披露或泄露,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支付风险,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和声誉,影响当地金融和社会稳定,也会对案件的侦破、涉案资金追缴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在公安部门未侦结前,原则上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如需要向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披露,须经公安部门、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审核同意。未经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案件信息,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支付风险,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声誉和社会稳定。
  三、严肃案件信息责任追究。各银监局及银监分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迟报、瞒报案件信息或未经允许对外披露案件信息的,按照案件信息报送、监管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仅要追究案件信息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支付风险等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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