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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04号)


各银监局:
  最近,在现场检查和案件督查中发现,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比较严重的违规开立结算账户、大额提现审查不严、与客户对账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大要案时有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和程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银监会“了解你的客户(KYC) ”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开立结算账户。开立结算账户时,要认真做好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的调查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客户开立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非经授权,他人一律不得代办。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在柜台办理,严禁离柜办理开户手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现场审验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严格审核开户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特别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客户签字手续,必须由经办人在柜台当场面签,预留客户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核对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客户资料、预留印鉴。经审核留存的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不得再由客户或他人经手,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应交回开户单位的有关资料,一律直接交给现场经办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加强对大额资金进出情况的监控审查。对结算账户的支付交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进行审查,严禁客户出租、出借结算账户,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进行洗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支付应认真进行审核、监控,严禁为客户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限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和报告。对结算账户大额资金支付应在严格核对印鉴、经办人身份等手续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预留联系人确认,必要时可与预留联系人当面核对。严禁员工利用个人账户周转客户结算账户资金。鉴于结算账户的支付交易,多数凭客户预留的个人私章办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鼓励客户预留签字字样,逐步以签字代替个人私章,或同时使用印章和签字办理,减少因私章造假、丢失等带来的案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对账管理,改进与客户对账方式。进一步规范结算账户的对账流程,明确对账岗位、对账人员、对账职责、对账时限、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对账单的回收、未达账项的处理、对账资料的保管等事项。要加强对账考核,改进结算账户的对账方式,强化月度对账。为防止对账单的丢失,提高对账的有效性,有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按月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客户仔细核对对账单内容并及时进行反馈,避免出现对账单寄送丢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将短期内有大笔资金入账,短期内又全部划出的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划出或集中转入、分散划出的账户;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划转的账户;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情况的账户;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的账户;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的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对账管理。同时,主动与客户及时对账。发现涉嫌洗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行为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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