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三、按权责明确原则统一会谈
  2010年11月15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银监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的整改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
  (一)第一类贷款
  对于现金流全覆盖、并拟整体划转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第一类贷款,在会谈中需从三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平台名单。该名单及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金额需由借款人、贷款人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三方法人代表签字,一式四份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备案,并作为银行相关负责人风险问责的依据。二是明确风险自担。在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后,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新增贷款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三是明确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同对第一类贷款进行监测,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贷款不良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第二、三类贷款
  对于拟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的第二、三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保全分离和清理退出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确定整改进度时间安排表和整改方案,报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并督促按期整改。
  (三)第四类贷款
  对于仍纳入平台贷款管理的第四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债务本息,避免出现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等问题。同时,通过增加担保主体、追加土地和优质企业股权及有效收益权等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方式,缓释平台贷款信用风险。此外,新增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下简称412号文)规定,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0〕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