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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0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六步走”工作安排,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置原则分类监管
  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一、二、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
  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二是监督第二、三类贷款。各银监局要监督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工作推进时间安排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同时,各银监局要扎实建立辖内银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第二、三类贷款处置情况。
  三是监控第四类贷款。各银监局要按照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平台转轨改制工作,督促辖内各银行逐户明确相关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确保存量贷款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严格监控新增贷款情况,对于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在必要时,应要求各银行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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