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
《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