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未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加权风险资产计算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8〕123号 2008年4月2日)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未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资本充足率计算政策的请示》(工银报〔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行“未使用的信用卡信用额度”符合我会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表外项目中“承诺”的基本特征,但并不符合“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条件,不可纳入“原始期限超过一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子项统计。根据目前你行“未使用的信用卡信用额度”的风险实质,应将其纳入承诺项目中“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