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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36号)


四川银监局:
  你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组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银监发〔2005〕25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重新登记前应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中也包括对拟剥离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申请重新登记时应上报全部原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
  二、不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在获准重新登记前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关于重新登记后是否可以受托管理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时已剥离的原有资产和负债,请你局根据被剥离的资产和负债的实际状况另行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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