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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2008修订)

  2.横向联动。横向联动的功能主要是实现同级非现场、现场、准入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监管行动的协调配合。
  3.专项联动。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银行三部可打破矩阵式联动监管模式,集成多种资源力量,完成突击性、专题性监管任务。主要功能是组成现场检查突击力量,完成应急性现场检查任务。
  二、联动监管主要原则
  (一)属地监管原则
  根据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由并表局和属地局负责具体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职能,并表局非现场承担法人银行(管理行)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属地局非现场承担单一分行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保留分行的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如保留分行与法人银行总行在同一所在地,由并表局负责按照保留分行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与同属一个集团的法人银行不需实行并表监管;如保留分行与法人银行总行不在同一所在地,由属地局负责按保留分行的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同时需根据该分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向银行三部报告,同时抄送并表局。
  (二)资源集成原则
  银行三部以监管协调(视频)会议、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交流平台等为依托,不断加强人力、培训、信息资源集成建设,保持监管联动机制高效、顺畅、持续运行,充分发挥监管协调、指导促进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不出现监管短路与真空,统一把握监管政策和标准。
  三、市场准入
  (一)依法审批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外资银行各项市场准入申请进行审理。
  (二)体现国民待遇和审慎监管原则
  外资法人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审批等方面尽量与中资法人银行保持一致。市场准入审批要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息,体现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原则。
  (三)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
  继续对外资银行在国家区域政策优先发展地区以及外资银行机构较少的省(自治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四、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承担外资银行持续监管的主要责任,是外资银行监管信息集成和外资银行监管的窗口。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应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风险监管1+3体系”的监管手段(即一个非现场监管框架、SOSA评估、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提高数据信息应用分析质量和水平,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专业性和分析监测能力,实现及时发现、识别和纠正风险,客观、公正、全面的风险评级和持续后续监管跟进等三个环节有机结合,指导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为监管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非现场监管业务流程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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