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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

  境外监管当局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银行监管三部收到境外监管当局拟对外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予以回复。可与境外监管当局协商现场检查的合作方式,并可根据需要参与境外监管当局的进点会谈、离点会谈或在检查结束后听取境外监管当局检查结果及监管要求等。
  银监会对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对外资法人银行境外附属或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前,应由银行监管三部会商国际部后请示会领导,说明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时间、检查人员等相关事项。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银行监管三部应在谅解备忘录等合作机制的框架内,与相关境外监管当局进行合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境外监管当局参与进点会谈、离点会谈、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或于检查结束后向相关境外监管当局通报检查结果等事宜。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并表局和属地局在特殊情况下与境外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或合作事宜(包括地方合作框架下的交流等),可在报国际部审批后,作为个案处理。

四、与在华外资银行母行的沟通


  银监会与在华外资银行母行的沟通主要由银行监管三部负责,沟通包括信息交流、会谈等。
  与尚未在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沟通参照本条执行。
  (一)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内容包括监管政策、市场准入、日常监管信息、现场检查结果通报、监管措施通报、监管评级通报等外资银行监管事项。信息交流形式包括函件往来、电话沟通等。
  (二)会谈
  1.国际部的职责:组织安排会领导接见在华外资银行母行高层来访。
  2.银行监管三部的职责:登陆外事管理系统报国际部备案后,接待在华外资银行母行或母行相关部门来访,或约见在华外资银行母行会谈。
  3.并表局和属地局的职责:接待在华外资银行母行或母行相关部门来访,或约见在华外资银行母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谈,并于事前或事后以传真方式报银行监管三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来访时间、人员、主要会谈内容等。根据银行监管三部安排参加与在华外资银行母行的重要会谈。

五、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沟通


  具体职责划分按照《非现场监管指引》及《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执行。

六、内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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