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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

  主要包括银监会与境外监管当局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信息交流、跨境检查、会谈等。
  (一)合作机制的建立
  银监会与境外监管当局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由国际部负责,合作形式包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双边磋商机制等。
  (二)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内容包括监管政策、市场准入、日常监管信息、现场检查结果通报、重大监管措施通报等外资银行监管事项。信息交流形式包括函件往来、电话沟通等。
  1.国际部的职责: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银行监管三部准备的涉及外资银行监管的重大监管信息,包括外资银行监管政策、重要的市场准入信息、重大监管问题、处罚等重大监管措施、重要的现场检查情况等。重大监管信息的对外联系人应为谅解备忘录联系人、会领导指定的或谅解备忘录联系人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将境外监管当局提供的相关监管信息反馈银行监管三部。
  2.银行监管三部的职责:向国际部提供涉及在华外资银行监管的重大监管信息的对外口径,必要时报会领导审核。与境外监管当局交流相关外资银行日常监管信息,根据需要会商国际部或报会领导审核。
  3.并表局和属地局的职责:根据银行监管三部安排或经银行监管三部同意,与境外监管当局交流单家外资银行日常监管的具体问题。
  (三)会谈
  会谈包括监管磋商会议和日常技术性工作会谈。
  1.国际部的职责:组织协调监管磋商会议;组织安排境外监管当局的高层来访。
  2.银行监管三部的职责:参与监管磋商会议;提议并实施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技术性工作会谈,包括具体监管政策交流、就相关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流等;报国际部备案后接待境外监管当局来访,进行技术性工作会谈。
  3.并表局和属地局的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监管磋商会议;根据需要参与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技术性工作会谈;以传真方式报银行监管三部备案后接待境外监管当局的工作来访,备案内容包括来访时间、人员、主要会谈内容等。
  (四)跨境检查
  本机制所称跨境检查包括境外监管当局对在华外资银行进行的现场检查和银监会对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境外附属、分支机构或跨境外包承包方的现场检查。跨境检查由银行监管三部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会商国际部,必要时请示会领导批准。根据银行监管三部安排,银监局可参与跨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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