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60号)
各银监局:
现将《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
为适应外资银行跨境监管需要,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系统内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外资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下简称境外监管当局)签订的《双边银行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银监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
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等,制订本沟通机制。
一、沟通原则
(一)在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活动中,银监会为对外统一窗口,确保外资银行监管标准和监管行动的一致性。
(二)银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在沟通活动中各司其职、上下左右联动、保障系统内监管信息共享。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银监会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谅解备忘录框架内的相关保密安排。
二、沟通架构
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的主体包括银监会国际部、银行监管三部、外资法人银行及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并表局)、外资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及非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属地局)。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的对象包括境外监管当局、在华外资银行母行、尚未在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银行。
本机制主要规范在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活动中,上述监管沟通主体与监管沟通对象的信息交流、跨境检查、会谈以及银监会系统内部信息共享等监管活动。银监会外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