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2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持续提高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和安全稳健运行,组织成员国和地区监管当局共同研究,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等研究报告和指引文件。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并开始组织全球银行业开展定量影响测算,其目的是增加全球银行体系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过度依赖,降低银行业借短贷长、期限错配行为的激励,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同时,提升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在各国和地区执行的协调一致性,在全球范围内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体现了压力测试因素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银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将保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方面来抓。银监会在借鉴国际良好经验和总结国内银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方法、技术和监管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设置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比例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实施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和监管评级;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引导优化信贷和负债结构;加强监督检查。这些做法在确保我国银行业流动性充足、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增加以下两个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覆盖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公式如下(详细说明见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