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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9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近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连续发生多起内部人员盗用库款、挪用现金案件,暴露出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排查不彻底、内控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县级和县级以下营业性机构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金库尾箱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等问题。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发案农村信用社带来巨大损失,而且影响了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切实规范和加强现金库和柜员尾箱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90号)要求,切实做好有关案件风险防控。
  (一)规范现金业务操作。现金收付必须通过柜台办理,临柜人员一律不得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业务;办理大额提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异常交易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机构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严格实行限额管理,超出核定限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缴存。
  (二)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要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专人负责、入库(箱)保管,入库、调入和调出、领用手续完备。运送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双人经手,限定数额,交接登记,严禁代领;不得事先加盖公章、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名章;柜员签发时,顺序编号使用,逐份销号;填错凭证,加盖戳记、注明号码,集中销毁;营业终了必须全部入库,并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过期、失效重要空白凭证和废止章卡必须及时上缴、统一销毁,不得留置个人手中或长期留存库内。
  二、加强金库尾箱安全防范措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岗位设置,规范操作流程,健全安保设施,加强检查监督,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岗位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履职到位。特别是流程制约岗位、事后监督岗位必须分设,禁止“一人多岗”、“相互兼岗”和“一手清”,严禁违规顶岗、代办,切实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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