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三农”定位,合理控制非农大额贷款。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信贷投向上,要按照扩大内需要求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入,确保有效的农户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力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理控制非农大额贷款增速和比重,严守授信集中度底线。监管部门要及时充分掌握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占比、行业集中等情况,对超过监管比例、严重偏离支农轨道发放大额贷款的机构,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约见谈话,提出监管措施,逐个机构落实整改方案。
(三)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大额贷款管理。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彻底改变“大额客户即是优质客户”的错误认识和以大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的经营方式,切实提高对大额贷款和超比例贷款风险的认识,强化资本约束,多渠道补充资本。省级联社要督促县(市)联社加强大额贷款风险控制,完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大客户所处行业和实际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总额、盈利水平、贷款本息偿还等情况的分析,设置大额客户授信风险预警线,严防贷款被违规使用或挪用。
(四)合规开展银(社)团贷款,有效分散信用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额信贷需求,在落实有效担保、切实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通过银(社)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恶性竞争。参与或组织银(社)团贷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相关规定,明确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牵头行(社)要强化对贷款客户的尽职调查,及时充分披露贷款信息;各成员行(社)出资额必须严守单户贷款比例和限额,对贷款客户进行独立评估和资金监控,有效规避和分散大额贷款风险。监管部门应结合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对大额贷款、银(社)团合规性、内部控制与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辖通报,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足额提取拨备,及时清收核销不良贷款。针对当前大额贷款过多投向高风险行业的情况,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到未雨绸缪,及时足额提取拨备,确保拨备覆盖率和准备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尽快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对于已经暴露的风险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督促机构尽快查明风险发生原因,落实责任,针对不同情况迅速采取清收、核销、贷款保全、资产重组与转让等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对于出现风险信号、质量开始下迁的贷款,要提示机构加强贷款监控,采取退出、追加抵押等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