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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参加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方案合规性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参加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方案合规性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5〕287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参加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重组方案合规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行的请示及所附资料显示,你行提出参加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投)信托重组方案,是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广州国投对抵债资产形成的信托资产设立以清收和变现为目的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并未禁止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清收变现。因此你行可自主决策是否以上述身份参加广州国投信托重组方案。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是否减免拆借项下利息可由你行自主决定后上报我会审核,再由我会会签财政部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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