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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101号)


各银监局: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首批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如期披露了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此外,还有5家未在试点名单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含2家上市公司)主动进行了信息披露。为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跟踪调查首次信息披露后的效果,现就首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的后续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指定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和主动进行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有关银监局要逐项对照《暂行办法》年度报告格式检查披露的要求,核查业已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时间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问题,并形成专题报告,于6月21日前直接报送非银部,同时将报告电子文本OA至刘卫东信箱。
  二、各银监局对发现的披露不全、披露不实等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管意见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披露不实或存在重大遗漏的,要责令公司以临时报告形式补充登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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