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8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来,商业银行与典当机构业务合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知悉你的客户及其业务原则和《
典当管理办法》,绝不可超过规定限额向典当机构给予任何之授信,更不得跨区域向典当机构贷款或向典当机构分支机构贷款。
二、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前调查评估,深入了解典当机构合规经营状况;强化贷款审核,严格审核典当机构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股东背景、风险管理水平、担保人资格和担保有效性等;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和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情况,切实防止资金挪用风险,凡无法防止,一律停贷并全额取消授信额度。
三、商业银行应做好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总体规模和贷款质量,分析从内控到现场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强与典当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典当机构经营行为评价信息和监管信息,如无法取得满意配合和信息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的监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辖内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辖内商业银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和风险状况,绝不可放任不管或浅尝辄止。应注重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对已出现典当机构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清收和处置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对懈怠者,依法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