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性检查分析。在准确核实各行经营管理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深入分析各行业务风险状况、风险迁徙变化趋势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督促各行认真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各项风险管理指引,积极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经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和处置能力。
4.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对各行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性、功能完整性、信息准确性、反映及时性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各行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以科技发展为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5.经营绩效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业务运行状况,分析经营管理实效,挖掘利润增长潜力,全面检查评价各行经营绩效。
(四)现场检查方式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点多、面广、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特点,各银监局要强化对辖内监管资源的统一管理调配能力,强化对现场检查的统一组织、统一指导和统一实施,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现场检查的客观性、独立性、时效性,提高现场检查质量。
各银监局要逐步探索推进现场检查项目外包方式,积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实施检查,从而合理利用、充分调动外部监管资源,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专业性、有效性。
(五)查处整改
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后续跟踪检查力度,严抓问题查处整改。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要一追到底,严格落实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对日常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行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对各行提交的整改报告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督促各行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落实整改,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监管双向问责
各银监局要督促各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一)严格对各行分支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督促各行认真落实银监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严格督促各行在全面建立岗位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后,对各行发生重大风险、案件、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上追两级”的原则,追究发生行、管理行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监督各行严格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落实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