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市场准入
各银监局要严格依据《
行政许可法》以及银监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查、持续监管的原则,注重建立准入审查同持续监管有机结合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履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在审查拟任人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应重点对其合规守法意识、配合监管机关工作情况、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除拟任人需个案审核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应由其上级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提交任职资格审查申请,经属地监管派出机构审查,有权审批监管机构应依据权限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拟任人需个案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一级审查决定。
各银监局要在严格审查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机制,建立履职评价持续监管档案,全面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重点从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合法守规、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职等方面持续跟踪评价辖内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工作实效和适任情况。
各银监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同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紧密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和履职监管情况作为审查、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辖内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调离现职时,调出地监管机构应向调入地监管机构提供履职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评价意见,并在高管人员任职后及时移交履职监管档案。
监管过程中,对审查、监管发现不宜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要及时建议其上级机构撤换并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业务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