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8〕75号 2008年11月11日)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我国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经各方努力,有效缓解了国家助学贷款进展缓慢等问题。截至2007年年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审批贷款学生369万人,累计审批合同金额341.3亿元,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费用、推进教育公平、促进高校教育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我国正式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互为补充、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助学贷款体系。但目前部分地区有关经办银行有停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坚持“应贷尽贷”工作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识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式,将有力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坚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贷尽贷”工作目标,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开展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决策和部署,保障贷款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经办银行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与各高校签订的协议,坚决杜绝擅自停止发放、减少发放或提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标准的行为。各经办银行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过程中不得拒绝借款人正常的贷款申请;对于已收到的贷款申请,要及时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发放;对于已经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要依法履行合同。
三、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考核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地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较高的现状,认真总结、分析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以保障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正常发放为前提,积极探索信贷业务科学考核机制,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独考核。各经办银行要与各级政府积极沟通,积极反映国家助学贷款开展的实际状况和困难,争取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