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
(三)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
(四)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接受银监会的现场访谈和调查。
(五)根据银监会的检查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改计划。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提交实施申请前,应当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二)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治理架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IT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其中,新资本协议实施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当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的记录。
(三)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
(四)至少最近两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
(五)验证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助于银监会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改进情况经银监会评估认可后可以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当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
(二)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三)截至申请日更新的本指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监管审批
第十四条 银监会针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审批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指定专门部门牵头实施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设定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银监会根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第一支柱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实行审批,并参照本指引和《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对商业银行第二支柱实施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支柱平衡实施,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根据本行实际实施进展情况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分别提交实施申请,银监会相应进行审批。
在商业银行第二支柱实施申请获批之前,银监会将根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以及全面风险管理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