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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2002年5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保障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就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中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明确:对实施停业整顿、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中止执行,但作为原告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不受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八批适用上述通知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有力地保障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各地对通知的内容不了解,导致在执行上出现一定的偏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恢复审理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01〕12号)第二条规定,“对本院已经发布的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后半年,开始受理和审理”。各清算组对半年期满后,法院受理和审理的案件,应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二、关于恢复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第八批名单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前七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恢复司法程序的问题,仍依照本院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办理。”清算组对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的债权,应按统一政策予以清偿。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清算组应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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