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房地产信贷增长,降低房地产贷款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准确理解房地产政策变化,完善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目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开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交易贷款的有关资质规定和资金配比要求,重点防范房地产投资过热的风险。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大中城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重点区域房价、地价变化,实施审慎的授信管理,严格房地产项目信贷资金投放的评估、审批和发放,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防范因宏观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区域性市场风险。要从严控制县级及县以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项目贷款。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窗口指导。
四、加强大额贷款管理,严格控制贷款集中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大额贷款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大额贷款、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止多头授信,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切实提高大额授信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对已发放的行业集中、地域集中、项目集中、客户集中的大额贷款应制定严密的风险控制计划,对集团客户、最大十户企业和5千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实行重点跟踪监测,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压减措施,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五、规范债券投资业务,积极防范投资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35号)要求,审慎开展债券投资业务,进一步健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科学识别、准确计量、有效控制市场风险。要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加大内部稽核检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要严格杜绝信贷资金违规进入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投资或股票投资。对已形成的债券投资风险,要制定并落实降低余额计划,努力减少债券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