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92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1.股份制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
(一)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
(二)资格股改造工作方式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得再新增扩资格股。现有资格股应采取以下方式改造为投资股:股东自愿转换股份的,可将持有的资格股全部转为投资股;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的,可在资格股转让时转换为投资股;股东不愿意转换或转让资格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阐释政策,引导其加快转换。
(三)资格股改造促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