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评价主要对主监管员承担法人监管(属地监管)职责方面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价主要对主监管员执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监管政策以及上下沟通协调配合等情况进行评价。
本业务条线的监管员评价主要对主监管员组织协调整个非现场监管条线人员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进行评价。
相关现场检查的主查员评价主要对主监管员指导、协调和配合相关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主查员的评价应根据工作关联度,合理确定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相关非现场主监管员和现场检查组成员,分别按4:3:3的比例加权计算评价得分。
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评价主要对主查员有效完成相关现场检查任务并提出合理处理(处罚)意见的情况进行评价。
相关非现场主监管员评价主要对主查员配合非现场监管特别是重点查处风险提示相关问题的情况进行评价。
现场检查组成员评价主要对主查员组织协调整个团队有效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工作档案,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 对主监管员原则上每年年终进行年度评价,对主查员原则上每个项目结束后进行一次评价,年终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聘任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三十二条 主监管员和主查员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岗位奖励,岗位奖励按照坚持总量控制、按岗定奖、突出业绩等基本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银监会实际,负责制定有关岗位奖励的指导意见,在奖励总额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明确的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奖励标准。
第三十四条 如在聘期内解除聘任合同,可不发放或少发放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岗位奖励。因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或病事假导致聘期中断的,可根据实际履职时间予以适当奖励。